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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市安委发〔2024〕23 号
来源: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12-30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市安委发〔2024〕23 号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运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醇基液体燃料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以及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醇基液体燃料犯罪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新、改、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民政、卫健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七、粮食烘干场所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粮食烘干场所监管职责。

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粮食仓储企业、面粉加工等粮食加工企业的粮食烘干场所监管职责。

其他未覆盖到的粮食烘干场所安全监管,由属地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指定监管单位。

八、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校园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督促各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疏散应急演练;监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大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确保赛事安全。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客运站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公园做好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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