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解决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党委将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经过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集中检查、督导互查等各阶段任务有序开展,各地陆续查处了一批典型违规案例(第一批),现予以公开通报。
一、出租出借资质及人员挂靠案例: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人员挂靠案
根据多方举报线索,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到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恒科”)现场调查,发现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挂靠(双社保,非专职);(2)利用设立分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中化恒科在全国设立了16家分公司,总公司每年对分公司收取10万到35万不等的管理费,并对分公司承接项目按照60%比例抽成;(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处罚
中化恒科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9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撤销中化恒科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例: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
202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阳光”)的《安全评价报告》时,发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智诚”)在2020年先后为包括康缘阳光在内的三家公司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期间并未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也并未派出评价人员,实际撰写报告、收取费用的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上述三份安全评价报告有多处存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企业现状不符的情况,宁夏智诚被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
宁夏智诚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附则部分要求,2021年7月,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智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评价资质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