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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22年发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3 | 2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从事餐饮服务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开设网上店铺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相关经费由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从业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省、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第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选择的代理商,应当在设立或者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代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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