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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第13号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5-05-25 | 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 第 13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三、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6目中的“质量检验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七、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

十、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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