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职能交叉
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省安委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职责法定、业务相近、“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非A级景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氢能产业、醇基液体燃料、粮食烘干场所、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游乐场所设施、医养结合机构共11个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能源部门负责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牵头做好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能源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和日常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协调各相关工作推进小组牵头部门(县级对口职能部门)落实牵头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加强应急演练、督促做好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审批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涉及林、草内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充电桩涉及征占用林地、草地(除基本草原以外)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充(换)电设备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充(换)电设备行为。配合开展生产、销售充(换)电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防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盗窃、破坏充(换)电基础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涉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指导、监督A级旅游景区和相关企业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范围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监督做好涉及教育园区、各类学校等范围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非A级景区
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当地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景区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旅游景区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核定并督促旅游景区公布最大承载量。
文旅部门负责督导旅行社选择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旅游景区进行组团旅游,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未开放的景区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指导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提醒游客加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各项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文明旅游、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涉林草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对非A级景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内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园林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区域内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非A级景区内水库、河道的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的非A级景区内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A级景区内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设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A级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非A级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非A级景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景区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体育部门等涉及景区管理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非A级景区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文旅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审批部门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四、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水利部门指导督促影响行洪(凌)安全浮桥拆除,加大对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复核工作中强化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浮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主体加强浮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
文旅部门要督促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景区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并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安全审查,核实有关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各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通报或举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的场地谁监管”的要求,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该类项目实行从设计、审查、验收、运营、报废、拆除的全流程闭环管理;采取外包外租形式运营的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死角盲区。
五、氢能产业
住建部门是全市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工信部门、能源部门拟订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氢能产业发展。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行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氢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氢能生产用地和加氢站用地的规划许可和用地保障等事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氢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运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生产企业和加氢站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醇基液体燃料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负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以及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醇基液体燃料犯罪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依职实施新、改、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民政、卫健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监管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七、粮食烘干场所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粮食烘干场所监管职责。
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粮食仓储企业、面粉加工等粮食加工企业的粮食烘干场所监管职责。
其他未覆盖到的粮食烘干场所安全监管,由属地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指定监管单位。
八、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校园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督促各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开展疏散应急演练;监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大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确保赛事安全。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客运站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公园做好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
文旅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演出活动安全管理,指导网吧、KTV等娱乐场所以及旅游景区做好人员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卫健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指导,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属地政府领导下,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员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导受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九、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文旅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参与高风险旅游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防范安全事故。依法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景区主管部门落实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运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指导县(市、区)林业部门做好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占用林草地的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他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相关市场经营行为的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设施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核、编号和发布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运营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监测,及时接收各级气象台站按职能制作发布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指导和监督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涉及景区管理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景区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游乐场所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游乐场所主管部门落实游乐设施项目运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游乐场所建设项目占用林草地的审批工作。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商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县(市、区)政府商务部门依职责做好商场、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游乐场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他游乐场所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游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雷电易发区内高风险游乐场所的防雷安全工作,督促县(市、区)气象部门履行雷电易发区内游乐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内的游乐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游乐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本领域游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教育、交通、文旅、农业农村、水利、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游乐场所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游乐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医养结合机构
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负责做好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安全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安全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监管范围内医养结合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上述行业领域中,涉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三管三必须”工作原则,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