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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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