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