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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以上行为,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能满足作业需要,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责令无证作业的人员调离特种作业岗位,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恢复作业;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作业需要,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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