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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每有一条在裁量基础上增加1万,直至法律规定最高限。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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