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出具的报告中有三处以下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具的报告中有五处以下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具的报告中有六处以上失实事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六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按以上裁量基准进行裁量的同时,按照本条的规定,吊销机构资质和直接负责的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评价人员的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违反一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主要负责人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主要负责人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主要负责人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主要负责人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主要负责人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主要负责人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履行一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二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二万元的罚款;
3.未履行三项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处三万元的罚款;
4.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年,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二年,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裁量,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八)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每有一条在裁量基础上增加1万,直至法律规定最高限。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以上行为,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能满足作业需要,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责令无证作业的人员调离特种作业岗位,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恢复作业;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作业需要,则应按照本行业重大事故判定标准鉴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局部停业整顿,配备满足作业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五)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2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4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的罚款。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既有关闭又有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又有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的罚款;
3.有3台(套)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及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及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中两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中三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档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企业发现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期限内未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期限内未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两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两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既没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也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且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2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3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其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全员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罚款;
2.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到100%的罚款;
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到100%的罚款;
4.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6.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300万元以上16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延误抢救时机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裁量标准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2)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裁量标准的3倍以上4倍以下处以罚款。
(3)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擅自生产、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行政执法指令或者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按照事故等级裁量标准的4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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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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