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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从业人员100人以,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处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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