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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

1.出具的报告中有三处以下失实事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具的报告中有五处以下失实事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具的报告中有处以上失实事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万元以上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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