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与5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产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