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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罚款;

2.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到100%的罚款;

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到100%的罚款;

4.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6.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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