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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全员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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