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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三十)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既没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也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且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且有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情形违法所得2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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