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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4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两种情形中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两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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