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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企业发现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期限内未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期限内未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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