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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0号)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3-10-25 | 11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将我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印发后,本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2020年11月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废止。

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50万元以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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