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在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要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做到既加强监管,又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特别是要汲取一些事故的深刻教训,慎重对待取消或下放的有关许可项目。为此《意见》强调,一方面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要依法严格管理;另一方面,对确定取消、下放、移交的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确保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放松。
四是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和管理主体不明确,有的地区甚至层层下放监管责任的问题,《意见》要求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加强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为防止安全生产领域有案不移、移交不接和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借鉴环保公益诉讼做法,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可分别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诉讼。
五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主要明确了人大、政协的相关职责,充分发挥其检查监督作用。尤其要求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从而真正把安全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六是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车辆、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不去检查是失职,去检查了是渎职”的问题,借鉴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结合一些地区的探索实践,《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与权力和责任清单相衔接,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为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意见》提出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七是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针对参加事故调查部门协调不够,有的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不科学等问题,《意见》提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针对基层反映事故调查报告中导致事故的技术和管理原因不清晰,不利于有效汲取教训的问题,《意见》要求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并全文发布。事故调查关键是针对问题,抓好整改,但一些地区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为此,《意见》提出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规定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和缺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定修订工作。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