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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22年发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13 | 2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案件移送、处理、信息通报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信用监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当依法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职人员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5起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典型违规案例公布

  • 泽州县安全生产“三大战役”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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