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依法进行审查,如实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证照的链接标识。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页面公示门店照片、菜品名称、餐食分量、主要原料名称和价格,并对真实性负责。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及时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三)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四)不得将自己加工操作区内的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广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受消费者餐食封签要求的,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未使用封签或者封签损毁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广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共享厨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厨房,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享厨房,是指提供集中化、标准化、数字化的餐饮软件、硬件配套设施和场地资源,供多个入驻商户共享资源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的模式。
第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餐饮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贮存、运输中的食品安全。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