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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3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汕尾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公布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执法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第三批案例如下:

  一、汕尾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对黄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燃气运载;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危险品


  基本案情

  2022年08月19日,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汕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驾驶粤NWY8**轻型厢式货车,从陆丰市湖东镇某燃气供应站运载:燃气15公斤50瓶(每瓶85元),50公斤5瓶(每瓶300元),5公斤1瓶(每瓶25元),运往汕尾市城区和顺乡,现场黄某不能出示该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2022年08月19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对黄某涉嫌使用粤NWY8**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案件进行检查及取证,对该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该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黄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执法部门已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由于危险品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在货物运输环节不规范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以此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危货运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汕尾海事局对“中南7**”船舶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船员不足;超时航行;值班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11时,汕尾海事局执法人员对某打捞有限公司租赁并经营的“中南7**”船进行登轮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船2022年1月5日07时左右从惠州盐洲战备码头出发,于2022年1月5日16时到达陆丰甲子港,该航次船上配有船长吕某平、轮机长吴某武、值班水手刘某顾、值班机工顾某华共4名持证船员在船。根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船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需配备船长一名、三副一名、值班水手两名、轮机长一名、三管轮一名、值班机工两名。该船该航次实际配备船员缺少三副一名、三管轮一名、值班水手一名、值班机工一名,构成了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违法事实,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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