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汕尾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粤红渔306**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汕尾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城区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尾港内海域对停泊在港内联检码头的粤红渔306**渔船进行综合检查时发现:该船所持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显示船长为45.83米,主机功率为480.0千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关于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该船需配备1名一级船长,1名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和1名助理管轮,共计6名职务船员。检查中发现该船的职务船员仅配备1名一级船长和1名二级轮机长,合计缺少4名职务船员,执法人员现场发出《禁止离港通知书》,责令该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不得出海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粤红渔306**渔船船长谢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会引发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船东、船长必须严格执行渔业船员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落实船长及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城区大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落细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大渔港渔船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牢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坚决执行渔业生产安全“六个百分百”的规定,把“不安全,不出海”的硬要求变成实际行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六、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渔船通导设备;AIS;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渔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对渔业船舶通导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查时发现粤陆渔203**号渔船AIS等通导设备使用异常,处于异常跳动的情况。2022年8月12日,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通知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前来调查并责令渔船开启通导设备、回港休渔。经过多次催促,该公司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以粤陆渔203**号渔船已在福建海域维修而拒不回港配合接受调查,逃避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经查该船从2022年8月7日至9月7日通导设备定位显示异常(定位显示在岸上,且轨迹快速跳动),经船长证实渔船安全生产设备已拆除并放置在闸坡港内渔船上,渔船在未配备安全生产设备情况下,从阳江闸坡航行至福建海域,再从福建海域航行回船籍港甲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