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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3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单位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陆渔203**号渔船存在未配置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已责令渔船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正确安装并开启渔船通导设备,消除海上安全生产隐患。要求当事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抓好渔船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执法部门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善用综合电子数据平台监查辖区船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渔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林某义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职务船员证书;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陆丰市碣石海域检查时发现,林某义驾驶的粤陆渔555**号渔船开展延绳钓捕捞作业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渔船停止作业并限期回港接受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林某义驾驶粤陆渔555**号渔船于2022年6月8日出海进行延绳钓捕捞作业,该船船长36.14米,主机功率250千瓦,船上船员共6名,驾驶员林某义职务船员证书为三级船长,林某文和林某太为三级轮机长,其他三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未按照要求配齐二级船长、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和二级管轮职务船员。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单位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林某义(粤陆渔555**船)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林某义(粤陆渔555**船)存在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已责令渔船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正确配齐职务船员,消除海上安全生产隐患。要求当事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把隐患苗头消灭在萌芽阶段;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执法检查,树立违法案例典型,以案促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渔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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