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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2-12-28 | 3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需对船舶经营人和责任船长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该案由一般情节等次区间内对责任主体选定处罚裁量,最终做出对船舶经营人某打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船长吕某平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船舶经营人为了节约生产经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通常习惯按照最低安全配员、最低航行时间配备服务船员。而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却又时常安排超越船舶实际配备船员数量所能负担的最长连续航行时间作业任务,甚至雇佣未持证人员上船服务。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因船舶配员不足、船员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汕尾海事局对“粤科*”船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无线电通信;值班;通信畅通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5日,汕尾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品清湖水域对“粤科*”船进行现场检查,在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开展船员履职检查时,发现该船型号为“HX2010”的甚高频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并且没有使用其他设备值守甚高频16频道。经调查,“粤科*”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存在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的违法行为,构成了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的违法事实,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处理结果

  “粤科*”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需对责任船员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该案由一般情节等次区间内对责任主体选定处罚裁量,最终做出对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船舶值班驾驶员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或甚高频设备处于关闭状态下,将造成船舶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无线电信息沟通,无法保障可以及时、合理的与周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协调通航状态并及时采取合适的航行操作,也无法及时接收港口主管部门、经营单位的组织调度指令,更无法迅速依法履行海上应急搜寻救助等责任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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