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市安委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公布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执法典型案例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第三批案例如下:
一、汕尾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对黄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燃气运载;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危险品
基本案情 2022年08月19日,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汕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驾驶粤NWY8**轻型厢式货车,从陆丰市湖东镇某燃气供应站运载:燃气15公斤50瓶(每瓶85元),50公斤5瓶(每瓶300元),5公斤1瓶(每瓶25元),运往汕尾市城区和顺乡,现场黄某不能出示该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2022年08月19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对黄某涉嫌使用粤NWY8**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案件进行检查及取证,对该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该当事人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黄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执法部门已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由于危险品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在货物运输环节不规范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以此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危货运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汕尾海事局对“中南7**”船舶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船员不足;超时航行;值班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11时,汕尾海事局执法人员对某打捞有限公司租赁并经营的“中南7**”船进行登轮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船2022年1月5日07时左右从惠州盐洲战备码头出发,于2022年1月5日16时到达陆丰甲子港,该航次船上配有船长吕某平、轮机长吴某武、值班水手刘某顾、值班机工顾某华共4名持证船员在船。根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船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需配备船长一名、三副一名、值班水手两名、轮机长一名、三管轮一名、值班机工两名。该船该航次实际配备船员缺少三副一名、三管轮一名、值班水手一名、值班机工一名,构成了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违法事实,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需对船舶经营人和责任船长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该案由一般情节等次区间内对责任主体选定处罚裁量,最终做出对船舶经营人某打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船长吕某平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船舶经营人为了节约生产经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通常习惯按照最低安全配员、最低航行时间配备服务船员。而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却又时常安排超越船舶实际配备船员数量所能负担的最长连续航行时间作业任务,甚至雇佣未持证人员上船服务。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因船舶配员不足、船员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汕尾海事局对“粤科*”船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无线电通信;值班;通信畅通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5日,汕尾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品清湖水域对“粤科*”船进行现场检查,在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开展船员履职检查时,发现该船型号为“HX2010”的甚高频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并且没有使用其他设备值守甚高频16频道。经调查,“粤科*”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存在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的违法行为,构成了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的违法事实,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处理结果 “粤科*”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需对责任船员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该案由一般情节等次区间内对责任主体选定处罚裁量,最终做出对船值班驾驶员阮某聪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船舶值班驾驶员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或甚高频设备处于关闭状态下,将造成船舶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无线电信息沟通,无法保障可以及时、合理的与周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协调通航状态并及时采取合适的航行操作,也无法及时接收港口主管部门、经营单位的组织调度指令,更无法迅速依法履行海上应急搜寻救助等责任义务,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隐患。 海事执法人员已责令“粤科*”船做好船员值班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船员履职能力和责任心,确保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保持无线电通信值班值守。海事部门将继续加强与海洋综合执法、海警、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协作,保持水上无线电秩序监管高压态势,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水上无线电秩序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辖区水上无线电通讯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汕尾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苏某(粤汕尾渔121**渔船船主)违反防台指令处罚案
关键词:防台指令;“六个百分百”;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台风“马鞍”侵袭广东期间,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城区大队”)通过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系统、定人联船电话通知等方式要求管辖所有渔船于2022年8月23日12时回港避风,其中,粤汕尾渔121**渔船漠视防台指令,拖延时间回港避风。城区大队于2022年8月22日15时至8月23日09时通过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指挥系统、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多次通知粤汕尾渔121**渔船回港避风,但该船在8月23日早上仍然放延伸钓具下海进行作业,直至当天16时30分左右才返回汕尾港。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部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该船离港30日,对船主苏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苏某违规行为扣其职务船员证书12分。 典型意义 粤汕尾渔121**渔船收到防台指令后,无视指令,仍为了经济利益冒险作业,期间正值台风侵袭广东沿海地区带来的恶劣天气,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苏某作为该船的持证人和船长,对该船的渔业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但苏某没有落实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存在侥幸心理,海洋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苏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苏某及粤汕尾渔121**渔船全体船员在禁止离港的期间,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牢记防台风“六个百分百”的指引。城区大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工作职责,抓紧抓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科学有效的开展渔船防台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五、汕尾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粤红渔306**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处罚案
关键词:职务船员;“六个百分百”;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2日,汕尾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城区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尾港内海域对停泊在港内联检码头的粤红渔306**渔船进行综合检查时发现:该船所持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显示船长为45.83米,主机功率为480.0千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关于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该船需配备1名一级船长,1名一级船副、1名助理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和1名助理管轮,共计6名职务船员。检查中发现该船的职务船员仅配备1名一级船长和1名二级轮机长,合计缺少4名职务船员,执法人员现场发出《禁止离港通知书》,责令该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不得出海生产。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粤红渔306**渔船船长谢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会引发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船东、船长必须严格执行渔业船员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落实船长及船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城区大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落细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大渔港渔船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牢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坚决执行渔业生产安全“六个百分百”的规定,把“不安全,不出海”的硬要求变成实际行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六、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渔船通导设备;AIS;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尾市渔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对渔业船舶通导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查时发现粤陆渔203**号渔船AIS等通导设备使用异常,处于异常跳动的情况。2022年8月12日,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通知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前来调查并责令渔船开启通导设备、回港休渔。经过多次催促,该公司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以粤陆渔203**号渔船已在福建海域维修而拒不回港配合接受调查,逃避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经查该船从2022年8月7日至9月7日通导设备定位显示异常(定位显示在岸上,且轨迹快速跳动),经船长证实渔船安全生产设备已拆除并放置在闸坡港内渔船上,渔船在未配备安全生产设备情况下,从阳江闸坡航行至福建海域,再从福建海域航行回船籍港甲子港。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单位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汕尾市某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粤陆渔203**号渔船存在未配置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已责令渔船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正确安装并开启渔船通导设备,消除海上安全生产隐患。要求当事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抓好渔船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执法部门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善用综合电子数据平台监查辖区船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渔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对林某义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职务船员证书;安全生产隐患
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陆丰市碣石海域检查时发现,林某义驾驶的粤陆渔555**号渔船开展延绳钓捕捞作业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渔船停止作业并限期回港接受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林某义驾驶粤陆渔555**号渔船于2022年6月8日出海进行延绳钓捕捞作业,该船船长36.14米,主机功率250千瓦,船上船员共6名,驾驶员林某义职务船员证书为三级船长,林某文和林某太为三级轮机长,其他三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未按照要求配齐二级船长、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和二级管轮职务船员。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单位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林某义(粤陆渔555**船)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林某义(粤陆渔555**船)存在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已责令渔船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正确配齐职务船员,消除海上安全生产隐患。要求当事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把隐患苗头消灭在萌芽阶段;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执法检查,树立违法案例典型,以案促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渔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2024-07-02
[文件] 《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2024-07-02
2024-02-29
2024-02-29
[应急救援]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