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实施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目标责任考核;
(四)根据授权组织事故调查,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事故调查;
(四)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制度;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