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齐全完好;
(五)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清理现场。在交接班时,从业人员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力量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保障监管执法所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用车、装备、办公设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决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