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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作者:安环健 | 发布时间: 2023-01-04 | 11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矿安〔2022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29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7月8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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