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应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进行岗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状态;

  (二)所用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定要求;

  (三)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