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完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足额储备。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六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