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信息技术监测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为车辆加装防碰撞设备。

  第四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拥有五十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体道路运输经营户,应当加入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监控数据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

  第四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新建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矿山。

  第四十二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尾矿库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上游直接威胁范围内新建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鼓励尾矿干排和尾矿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者液渣等高温熔融金属时,应当使用带有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吊运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起重机。吊运线路以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不得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在高温熔融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