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可靠切断装置,禁止在未可靠切断燃气气源、未进行燃气浓度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无可靠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燃气管道吹扫和置换,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蒸气、氮气或者合格烟气,禁止采取自然放散或者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燃气区域进行作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人值守的岗位、燃气容易泄漏的关键部位等场所,应当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燃气浓度超标时不得作业。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煤气防护站或者防护组,配备相应的人员、救援设施以及特种作业器具。

  第四十五条 涉及液氨制冷的冷库以及制冷系统应当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禁止液氨管线通过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液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的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应当使用防爆电器,易泄漏液氨部位应当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机自动联锁。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禁止采用液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备应当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按照规定配置。

  第四十六条 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泄爆装置,使用防爆设施设备。禁止在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违规使用明火。

  第四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

  (二)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并记录存档。设置警示、疏散等安全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