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应急救援职责,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五)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行业标准和设计限定的人数;

  (六)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

  (七)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