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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来源: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7-02 | 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及省属驻市企业、各重点企业和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 56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和林局水库等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函〔2020〕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我市2019年机构改革后应急预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和应急处置能力,对我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备案主体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二)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化工、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


(八)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三、分级备案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及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照下列规定备案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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