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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来源: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7-02 | 1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市应急总指办[2020]12号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及省属驻市企业、各重点企业和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 56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和林局水库等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函〔2020〕1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我市2019年机构改革后应急预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和应急处置能力,对我市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备案主体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二)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化工、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


(八)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三、分级备案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及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照下列规定备案和公布: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的,还应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六)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本节第五款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七)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应当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备案;


(八)中央和省管企业驻市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应当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九)林局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水库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应当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十)以上第(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按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十二)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发送到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手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备案流程


(一)报送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一份);


2.应急预案文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式十份,“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3.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


4.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


5.应急预案征求意见情况(一份,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一份,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二)备案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登记部门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4.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备案决定


材料受理后,受理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案审核,并作出备案决定,逾期不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1)准予备案。受理登记部门出具《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2)不予备案。受理登记部门不予备案,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预案审核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①无预案发布文件的;


②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要素不全或未经评审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


③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不清晰的;


④组织指挥体系不健全的;


⑤预防预警机制无操作性的;


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应急措施未交待清楚的;


⑦预案管理内容未明确的。


(四)办结立卷归档


受理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编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科学编号,分类存放,保持卷目清晰。


五、工作要求


(一)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能力评估、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修订,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和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将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等内容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的,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要求,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不再承担应急预案备案任务,此项工作任务由市应急管理局预案管理科承担。


请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此件转发至所辖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及时了解在应急预案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不断改进预案管理工作质量,有效提升应急工作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方式:


地    址: 预案管理科(安泰大厦513、515室)


联系人及电话: 邰建民   2212046   13835683072


           王胜利   2212899   15535614656


邮    箱: yjgljjyxtk@126.com


 


  附件:1.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说明


        4.晋城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晋城市单位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晋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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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冶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14/T 212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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