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
4.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
5.应急预案征求意见情况(一份,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一份,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二)备案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登记部门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4.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备案决定
材料受理后,受理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案审核,并作出备案决定,逾期不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1)准予备案。受理登记部门出具《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2)不予备案。受理登记部门不予备案,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预案审核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①无预案发布文件的;
②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要素不全或未经评审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
③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不清晰的;
④组织指挥体系不健全的;
⑤预防预警机制无操作性的;
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应急措施未交待清楚的;
⑦预案管理内容未明确的。
(四)办结立卷归档
受理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编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科学编号,分类存放,保持卷目清晰。
五、工作要求
(一)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能力评估、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修订,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和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将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等内容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的,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