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的,还应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六)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本节第五款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七)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应当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备案;
(八)中央和省管企业驻市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应当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九)林局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水库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应当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十)以上第(四)(五)(六)(七)(八)(九)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按分级监管原则和属地关系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十二)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发送到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手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备案流程
(一)报送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晋城市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一份);
2.应急预案文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式十份,“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