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