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
其他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主管机构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
本款涉及跨区域的应急预案(油气输送管道、高速公路等应急预案),应当向所跨区域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所跨区域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七)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函(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文本;
(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四)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五)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四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