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建议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