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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7-02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2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


(二)开展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三)开展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四)开展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五)应急预案编制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应急资源和案例分析情况,针对性强;应急预案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应急预案应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初审。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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