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具体适用范围以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承揽承运合同为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解读】
本条是企业存在内部互供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规定。
基于部分连续生产企业存在内部互供收入而导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重复计提现象,为此,办法新增了企业存在内部互供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规定,即明确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时将内部互供收入应予以扣除。
举例说明:
例如某A企业下属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其中B分公司生产危化品并存储,C分公司负责危化品存储及销售,B分公司危化品全部销售给C分公司,实现收入1000万元,C分公司将从B分公司购买的危化品全部对外销售实现收入1200万元。对于A企业真正实现对外收入为1200万元,如果以B分公司和C分公司收入直接加总的2200万元营业收入为A企业计提依据,增大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营业收入计提基数。因此对于同一企业下属不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互供收入应予以扣除,避免重复计提。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解读】
本条是集团统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订。考虑到企业集团统一组织的应急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的需要,允许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基于部分企业就哪个层级企业集团可以统筹、统筹资金财务处理方式、使用方向等方面疑问,本次修订进行了明确,即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所属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并明确了集团统筹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四方面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