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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解读】
本条是对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推动办法实施的相关规定。
鉴于全国各地区产业结构安全风险差异化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实用性,鼓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与办法配套的特定行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全面掌握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调查统计工作的制度化,提高监管效率。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是办法解释权属部门规定。
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制定发布,办法解释权属于财政部和应急部。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解读】
本条是办法生效的时间。
本办法于2022年11月21日印发,办法所涉企业于印发之日起按新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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