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按孰高原则”,即地方确定的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因此取消原办法“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与行业差别,灾害重的地区安全生产投入多,费用支出大,相关行业企业按以上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应允许地方差别;二是安全生产投入是一种强制性投入,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一个最低标准,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应该就高不就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解读】
本条是缓提安全生产费用的条件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四条修订。在调研中,部分企业反映原办法“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缓提少提程序复杂,标准不明确,不利于企业操作。原办法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不符合部分企业经营实际,存在一刀切现象,导致部分企业专项账户结余过多。
简化缓提和少提程序,新办法修订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足的程序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为防止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只提不用进行利润调节,对于一些特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好,实际安全生产投入确实达不到应计提金额60%的(以提取主体应计提金额60%确认),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说明。新办法增设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率不足60%情况下的程序要求:一是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要求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实现社会监督和部门监督有机结合。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