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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应急管理部 | 作者:安环建 | 发布时间: 2024-01-08 | 17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解读】

本条是企业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后结余安全生产费用处理规定。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并不改变企业行业性质,因此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解读】

本条是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况下对结余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规定。

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况,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企业因调整业务不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责任的,办法明确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转本期收益,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战略调整的客观需要;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时,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清算损益”,便于清算企业的资产。

基于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形包括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本次修订对该两种情形并入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条款,对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的用途、管理进行特别明确,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要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要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对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行补充规定: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管理的权限界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一种生产性资金,有专门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企业,因此,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除集团总部按办法规定事项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即政府部门不得抽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弥补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集中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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