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优先原则。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修订。国家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标准是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最基本要求,为使安全生产费用首先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最薄弱环节,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要优先保障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和重大隐患整改所需的基本投入。本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办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更新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为表述更为严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修订为“法定安全生产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修订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维简费的衔接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八条修订。维简费是在成本中列支,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2004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将原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分离出来,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维持原维简费提取标准不降低。当前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制度仍继续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衔接,正确区分煤炭、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办法进行了明确。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