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混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订。随着企业多元化发展需要,混业经营愈发普遍。基于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的混业经营企业,比如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冶金行业,但同时也有机械制造,相关风险不同,办法中对冶金行业和机械制造的提取标准不同,存在按哪项业务标准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问题。此外,企业由于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存在某年度不同业务类别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充分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与安全生产投入需求,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将原办法中“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修订为“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
举例说明:
1.分别核算:某企业业务为危险品生产和危险品运输服务,该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其中危险品生产收入3500万元,危险品运输收入1500万元。则该企业2023年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
[1000万元×4.5%+(3500-1000)万元×2.25%]+1500万元×1.5%=123.75万元。
2.不能分别核算:某企业业务为危险品生产和危险品运输服务,该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不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危险品生产营业收入占比高。则该企业2023年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
1000万元×4.5%+(5000-1000)万元×2.25%=135万元。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解读】
本条是对部分特殊行业净额计提的特殊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重点解决贵重金属冶炼加工等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因素导致以营业收入为基数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与实际安全生产投入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例如黄金、铜等加工企业,只简单对原材料进行压延等,产品的原材料外购成本占了营业收入绝大部分,如果按营业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远高于实际需要。办法规定,企业作为承揽人(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或承运人(承运人是指经营海上、铁路、公路等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