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福利不应当包括在内。为鼓励基层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本次修订将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
考虑到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均衡性,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年度间可能结余,也可能超支,因此,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为能够更加直观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的,应当于年末补提。由此造成的相应费用年内少记等问题,应在中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特殊情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六条修订。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为当月开采的原煤、原矿产量、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特殊生产经营阶段不造成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影响,但若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则无法操作。为此,本次修订将原办法“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修订为“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即先以不完整年度收入推算得出年度完整收入,再依据年度完整收入和计提标准计算得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当年末调整补提,同时下年度按照推算的当年完整收入计提。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解读】
本条是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标准的规定和原则。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五条修订。为避免企业随意提高标准,取消原办法关于“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规定,明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需求实际,通过量化提高操作性。
对于新办法修订出台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重点情况出台的相关文件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标准不一致的,要